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1、租金的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以融物为手段,以融资为目的。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投资)以及出租人合理利润的分期偿还。
2、租金支付义务与租赁物瑕疵
因租金并非融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有以下特点:
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可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但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
租赁物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对出租人主张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
例外: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3、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和请求承租人继续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两个权利,出租人只能择一行使。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场合,没有租金风险负担问题。
因为风险负担的前提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
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仍属于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支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284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二、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诉讼时效
1、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每一笔租金支付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