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送达难”,影响审判进程。相当数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私力救济不能中除却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讨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相应的进入诉讼领域后产生送达难问题。我院审理的案件中,常有本地金融机构将贷款贷至外县市人群或存在被告人、担保人地址不明等情况,且不少被告举家长年在外地务工,导致案件审判缺席开庭率高;部分借款人下落不明,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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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难”,多半只能判决。被告未到庭致使无法进行调解;担保人或对担保责任认识不清,或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担保人之间以不认识或自己无清偿能力而互相推诿,无法进行调解;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或基于时效考量,或者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甚至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常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以上诸多原因导致金融借款案件“调解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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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难”,债权无法实现。在金融借款案件的诉讼审理中,结果基本上都是贷款人败诉。但大多数借款人不愿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故有大部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审理执结时间较长。因贷款户无法偿还,保证人不愿偿还,债务人、担保人经济状况较差等因素,直接影响到执行结案率,结果往往不得不面对胜诉是银行、损失依然是银行的事实,另外借款人或无担保财产,或转移财产,也最终导致银行的债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