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现在就是因为犯法故意伤害罪被法律制裁关了一9然后他家里面用钱把他赎了出来,视为执行完毕假释累犯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8-04 四川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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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累犯构成的前提条件则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能认定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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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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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笔者认为,本案李某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构成累犯。
    一、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一)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1、对缓刑性质的认定应遵循系统解释的方法,对于缓刑性质的解释应结合减刑、假释、累犯等刑罚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诠释,而不能仅从字面含义进行机械地理解。
    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缓刑和假释都是借助社会的力量对缓刑犯和假释犯进行考察,两者具有相同的理论依据,缓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所需履行的义务也是相同的,故考验期满,两者也应具有相同的法律结果。既然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那么,从刑法的精神和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出发,缓刑考验期满,也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区别对待缓刑与假释的法律后果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2、对于缓刑的性质,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出立法者的本意。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而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减刑,那么此条司法解释是以承认缓刑的执行属于刑罚执行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故将缓刑确定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与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
    3、从缓刑在刑法中的位置来看,缓刑规定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中,对于缓刑的规定主要侧重于对缓刑执行期限、执行方式等方面,反映缓刑是对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特殊的执行方式。
    (二)认为缓刑不是刑罚的执行方式的观点会导致法律规定的逻辑混乱
    如果缓刑不是刑罚的执行方式的观点成立,那么考察结束,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判决既已做出,应具既判力和执行力,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具有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仍在,对此应当如何处置呢?应否做出相应的裁定撤销原判决,以体现法律的威严与严谨?但法律并没有做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应予以撤销的规定。既然原判决没有被撤销,而缓刑又不是一种执行方式,那么原判决仍然应当被执行,而法律并未规定原判决的其他执行方式。故认为缓刑不是执行方式的观点会引起法律上的逻辑混乱。
    (三)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有学者将此处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理解为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故认为缓刑期满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此处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意思应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以原判决宣告的刑罚方式执行,法律并没有否认缓刑的执行就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故此处
    “不再执行”的意思应和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含义是一致的。
    同时,刑罚执行的前提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犯罪分子进行缓刑考验的依据就是已经生效的原判决,缓刑则是原判决的内容之一和应有之义,所以缓刑考验也就是原判决的执行。故执行了缓刑,也就是执行了原判决。而刑法第七十六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说法与之相互矛盾,不符合法律的严谨特性,应予以修正。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按照假释的相关规定,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
    (一)通过上文分析,缓刑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故此,满足累犯所要求的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这一前提条件,对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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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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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吗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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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是否适用累犯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缓刑执行完毕是否适用累犯,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况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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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缓刑执行完毕有案底吗?
一般缓刑执行完毕也明案底的,缓刑是针对于犯罪者在被判刑之后而犯罪的情节小,适用缓刑的一种方式;只要在缓刑期间没有再存在犯罪的情形,并表现良好,那么之前的期刑就不用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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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设协抢劫罪拘留可以保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一般的抢劫犯罪中,按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的刑期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若罪犯为从犯,且主犯所判刑期在低于3年的范围内,那么便可考虑为该行为人提供保释机会。
法律明确指出,对于尚未作出最终生效判决,但极有可能适用管制、拘役或其他较轻刑期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三大司法机构提出保释申请。
而负责审批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申请者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经济状况、案件性质、情节及可能面临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后再决定是否批准保释请求。
如经审查发现申请者并不符合保释条件,则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的最低刑期设定在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获得保释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房产税附着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谓“附着物”,系指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依附于其所持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各种物体或构筑物。
在这一领域内,附着物被定义为那些与房地产所有权人共享权益,且与房地产实体紧密相联的各类物体或构筑物。
这些附着物可能涵盖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或者其他设施等多种类型,它们与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紧密相连,共同构建出房地产的完整权利体系。
通常情况下,附着物的存在及其具体范围将在房地产权证上得到明确标示。
作为证明房地产所有权人享有相应权利的法定凭证,房地产权证详尽地记录了有关该房地产的各项详细信息,如房屋所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产权期限等等,同时也包括了附着物的类别、数量及具体位置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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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缓刑执行完毕有案底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一般缓刑执行完毕有案底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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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后是否构成累犯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累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有关批复来看,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充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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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检察院让我带身份证去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您所提及的问题,在进行监视居住时,公安机关有权暂时扣留您的身份证,此举具有其合理性依据。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而言,须将护照、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交由执法机构妥善保管。
同时,被监视居住者亦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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