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
目。
2、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
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
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
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040)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
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
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
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
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
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
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币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5000元人民币后方进行手续支付;
3、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
乙方提供的具体优惠费率如下:
甲方保证全年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
(1)建筑工程保险按造价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
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万元造价为3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