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撤诉是指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关于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起诉后原告方主动撤诉的情形下,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取决于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或者权利人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等事实,如已送达或者已告知,则诉讼时效中断;如未告知或未送达,诉讼时效不中断。
在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情形,因缴纳诉讼费是法院立案的一个条件,发事人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立案,案件不进放诉讼程序。故如果原告方没有合法理由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应认定原告方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故起诉行为本身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将会引发当事人滥诉的问题。
在起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由于已经进入实体处理阶段,故起诉状副本当然送达给被告,法院已告知被告起诉的事实,故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