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途可以撤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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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可以撤诉。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原告反悔了,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也就是原告的案子在法院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离婚诉讼中途可以撤诉吗

一、离婚诉讼中途可以撤诉

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原告反悔了,可以向所管辖的法院申请撤诉。也就是原告的案子在法院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如果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宣判以前,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所做出的撤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撤诉有什么后果

(1)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并没有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

(2)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如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际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

(3)原告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

(4)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性;

(5)原告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但一旦撤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而且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诉离婚的难度。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还是不要轻易决定。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视为撤诉。视为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到庭。这一类不在我们今天讨论之列。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三大类原因:1、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2、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3、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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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原告方主动撤诉的情形下,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取决于法院是否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或者权利人告知义务人起诉事实等事实,如已送达或者已告知,则诉讼时效中断;如未告知或未送达,诉讼时效不中断。
在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而被视为撤诉的情形,因缴纳诉讼费是法院立案的一个条件,发事人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立案,案件不进放诉讼程序。故如果原告方没有合法理由未缴纳诉讼费而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应认定原告方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故起诉行为本身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将会引发当事人滥诉的问题。
在起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由于已经进入实体处理阶段,故起诉状副本当然送达给被告,法院已告知被告起诉的事实,故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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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中途可以撤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提出诉讼,一般情况不会主动受理。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重婚罪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前述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诉案件。案件随时可能转化为公诉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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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的工程中途被撤,马上我哥要去签订撤场合同,我帮他提前问下建设工程撤场合同范本,让他参考,谢谢。
[律师回复] 解除合同及撤场协议
甲方(发包方) :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于2011年10月22日签订《工程总承包主要内容商谈会议纪要》一份,乙方依据该纪要约定进场施工,本着坦诚真挚、相互理解、及时快速解决问题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结算、撤场协议:
一、甲乙双方定于2012年3月 日前核实乙方截止2012年3月5日完成工程量(各幢分别核定,完成投资工程量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1);计量原则是依据设计施工图及变更文件。
二、计价原则:依据《#区工程总承包主要内容商谈会议纪要》约定计算工程造价。
三、本着减少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原则,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误工费用、材料差价等部分费用补偿共计 元(费用补偿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2)。
四、经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收购乙方现场机械设备、材料、临时建筑等,以现场移交时双方确认数量为准并进行作价(设备收购、材料收购、临建收购工程量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3)。
五、根据本协议第一至第四条约定,双方对上述费用进行核算统计,上述费用甲方已充分考虑乙方因工程施工、生活建设、工程变更、误工损失、违约补偿等各种费用,对此乙方无任何异议,乙方不再提出其他费用要求。
六、截止2012年3月5日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累计向乙方支付款项计 元。
七、2012年3月 日前甲乙双方对上述费用进行结算,明确甲方欠款数额(结算单作为本协议附件4)。结算后 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的 %;乙方撤场完毕且各种移交无误后,甲方向
2 乙方支付至欠款的 %;2012年5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余额,至此欠款全部付清,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八、乙方在此工程项目中从甲方或项目相关方获取的涉及设计
施工图、材料章、监理签单等资料(资料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5)在签订本协议 日内全部移交甲方。
九、乙方在签订本协议 日内将在此工程项目中涉及材料商、
设备商、各班组(含泥水、木工、钢筋、脚手架、塔吊、土方等)
的合同复印件及付款详细清单(含已付、未付)全部移交给甲方(合同及付款详细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6)。
十、乙方在签订本协议 日内将在此工程项目中有关项目部
的管理人员、各班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名单及联系方式作为
本协议附件7)提交给甲方;为了能顺利交接,乙方指定项目部管理人员 协助甲方处理善后事宜,协助期
限 ,协助期间,甲方向协助管理人员支付薪资 元。

一、该工程项目乙方承建期间乙方拖欠设备商、材料商、各
班组及管理人员等的欠款或薪资与甲方无关,甲方仅以上述确定的
金额对乙方承担付款义务。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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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内容中途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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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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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分类
咨询及文书服务
1、律图网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解答好律图网,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要把律图网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专项法律服务
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既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还是非诉事务,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避免诉讼事务的产生,使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制规定。例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建议,还要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订章程、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这些既需要律师同时具备经济及管理知识。
5、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
6、刑事非诉讼业务
刑事业务历来是诉讼业务。刑事非诉业务概念的提出,是汉卓律师所在韩冰主任领导下,总结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研发的新型业务。其核心是以避免多发性刑事案件为导向,包括多种类型职务犯罪、特定行业领域犯罪等。针对这些犯罪主体和涉嫌犯罪的主要特点,制定预防性措施,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比如金融领域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具有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等特点,有些也与金融监督缺位有关联;在很多违规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违法犯罪的基因。对此从抑制此类犯罪特点上做好内控机制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通过大量司法实践,汉卓律师意识到,很多犯罪原本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方法解决,这些方法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规避。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律师应该在法律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发挥智慧,提供增值。
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1、商务资信调查
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工商年检、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债务、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
2、律师见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
3、律师代办公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的一种非讼法律事务
通常做法是:对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结论;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应写上法律评语,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律师陪购
(1)审验商品房的开发、销售资格。包括对开发商、销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体资格,立项、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政府批复,开发商资信证明、银行担保等资金状况方面进行审查,为购房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签订购房合同。协助购房人尽可能地从文字上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面积差异、交付时间、交付质量、保修期限、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依法据理提出合理方案,并与开发商洽谈,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3)监督购房合同履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进行经常、谨慎的跟踪服务,关注开发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预售房屋的权属、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等情况。对可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购房人,及时作出应对。
(4)审查房屋交付情况。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
(5)解决纠纷争议。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5、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合同、协议在律师的参与下,制订的将更为规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为将来的纠纷提前打下预防针。合同方面的律师事务分为三阶段:备约阶段。此阶段,律师可从委托人处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托人、合同对方,并拟制出谈判方案。同时,还应为委托人讲解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缔约阶段。此阶段,合同双方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律师参与谈判,亦可向对方说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据之所在;履约阶段。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履行完毕,实际情况需要合同中止、变更、解除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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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房屋交付情况。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
(5)解决纠纷争议。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5、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合同、协议在律师的参与下,制订的将更为规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为将来的纠纷提前打下预防针。合同方面的律师事务分为三阶段:备约阶段。此阶段,律师可从委托人处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托人、合同对方,并拟制出谈判方案。同时,还应为委托人讲解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缔约阶段。此阶段,合同双方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律师参与谈判,亦可向对方说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据之所在;履约阶段。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履行完毕,实际情况需要合同中止、变更、解除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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