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镇刘某文驾驶小货车送前来参加他婚宴的两位朋友回家,由于疲劳驾车,错将油门当刹车,将前方摩托车上黄某容、陈某林撞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文害怕承担责任,便立即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刘某文到公安机关自首。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刘某文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医鉴定,黄某容、陈某林二人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和轻伤。刘某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查明,刘某文在事故发生后向两名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共56500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黄某容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
经查,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依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约定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丰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两名被害人共计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共计247030元则由刘某文自行承担。经审理,丰顺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可拒赔
交通肇事者不仅逃避不了刑事处罚,也逃脱不了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在肇事者逃逸后拒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说法 肇事是过失行为 肇事后逃逸则重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仅只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道德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尽最大努力减少伤者的伤害程度,这些都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如果驾车人肇事后怕担责任选择逃逸,往往可能会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加重伤势甚至死亡,这种伤害不是一句“保险公司会赔”可以抹平的。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无心之失,但法律上对这种过失行为没有丝毫的姑息,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更是加重刑罚。这也可以看成是对驾驶者的一种道德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