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应当以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后的清偿能力之维持与否作为判断的基准。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而又有不能清偿其所负担的全部债权的情形发生的,应当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有学者解释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时认为,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或者消极增加债务,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有害于债权。可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与债务人为处分行为时或之后失去偿付能力,具有相同的意义。债务人是否失去清偿能力,为事实问题,可依照债务人的自认、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帐簿、债务人的使用人的证明、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未获清偿的事实等证明方法,由法院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