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