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就是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必要的。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由于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没有实质的差别,它们都是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