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各类变更签证以及各类索赔事件都属于工程价款调整因素,所以变更签证及索赔事件确认的款项都在工程价款范围内,而逾期利息属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未付时形成的法定孳息,也在工程价款内。故工程价款包括合同约定计价方法计算的工程款、各类变更签订确认的款项、各类索赔事件确认的款项、逾期付款的利息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就上述款项一并要求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