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交通肇事逃逸可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没有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则不用肇事者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的处罚量刑,主要依据的是该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是否有其他的情节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