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的征税凭证。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交印花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
3.营业账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