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医院不可以因当事人未及时支付抢救费用而拖延救治.医疗费用由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