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第46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2)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5.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9.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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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筛选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情形,望大家引以为戒:
1.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2.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正在掉头、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4.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5.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6.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7.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8.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9.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