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享有医疗期的相关待遇,所不同的只是在劳动力派遣情况下,需要得到用工单位的配合。为了防止劳动力派遣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专门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力派遣不是逃避责任和推脱责任的“港湾”,劳务派遣工有权享有医疗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