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补偿包括什么?
1、土地本身的补偿;
2、畜禽舍及附属物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
5、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
6、搬迁费;
7、过渡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