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收集与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厂牌、工作服、工资条、打卡记录或者伤者的上工日记等,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劳动关系。 然后请事故目击者写一份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并签字按手印,再配合伤者医疗时的诊断证明等手续,伤者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个人工伤认定。认定之后伤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按照伤残等级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申请工伤认定的还应该附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个人委托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