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元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但是由于之前鉴定结构大部分是公办的,这种鉴定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鉴定体制,导致了鉴定机构只对法院而不对个人,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形很少出现,即使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也会因为鉴定机构要求高额的出庭费而使当事人打消这个念头。但是如果当事人一再要求,法院也会跟鉴定机构取得联系,让其书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