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造成这种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继承法》未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法定继承人之列。这一规定造成了继承法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关法条规定的矛盾。例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却不能直接作为祖父母、外祖母的法定继承人。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存在抚养、赡养的法定义务,但双方就相享有权利却是不对等的。此外将孙仔女、外孙子女列入法定继承人之列,也更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因此,在进行《继承法》修改或者再次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当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确定为法定继承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