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应先事先告知。
解析:
1.应先事先告知;
2.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只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情况。而且告知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权利下,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