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综上,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如下情形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知或应知机动车存在缺陷而又将机动车租给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在使用自己所有的具有缺陷的机动车未加以制止,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二)明知或应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又将机动车租给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在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未加以制止的;
(三)明知或应知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又将机动车租给他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而在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未加以制止的的;
(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