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性质
商号经登记后便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学理上一般认为,商号权属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这种权利到底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则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商号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所以应划入财产权的范畴,属于知识产权。
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对企业名称作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规定:“法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在人身权一章确认商事主体拥有商号权,对其侵犯构成侵权行为。我国也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商号的登记和保护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也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作为成员国,我国有义务保护国内、国外的公司名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将厂商名称与专利、商标等并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商事名称可作为商标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能够实现对同一标示多层次,多角度的保护。
对侵犯商号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要求其承担不同的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侵
犯商号权的行为施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另外对情节严重者,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侵犯商号权的商事企业的商品可以禁止出口、扪押或查封。
三、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标权人与商号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代表符号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权利冲突。
商标注册在先,商号登记在后时,如两者有冲突,则法律应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但若企业商号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如果商号权能够对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则应是商号权;如果商号权不能对抗商标权,且商标权合法有效,商号权人则在其相应范围内仍然享有企业商号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