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
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企业安全)
为保护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他人进入公司。
第十条(特殊保密)
××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生产设备为特别保密设备,其所在的房间,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原材料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员只可使用,严禁分析、化验,严禁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