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的相关费用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就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责任人。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反映的法理,天平保险苏州公司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责任人也就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