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注:社区矫正机构指的是司法局和司法所,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工作,不是简单的行政管理活动,也不是自愿的,而是由国家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强制对服刑人员进行惩罚、教育、改造等一系列的活动,如果不服从管理的,可以予以拘留,如果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