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还有公安部的规章《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如下: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罚款:50元)
未放置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罚款:50元,记1分)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罚款:50元)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罚款:100元)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罚款:100元,记2分)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指示的(罚款:100元)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罚款:100元)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慢行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罚款:100元,记2分)
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罚款:100元,记2分)
违反灯控路口通行规定的(罚款:100元,记2分)
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等候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罚款:100元,记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