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设资格刑,使犯罪人丧失再犯的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与行为人的职业或营业活动有关。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其在一定经济领域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权利的资格,可消除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机会,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也可以对其他人起到警戒作用,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因此在刑法中应增设资格刑,增加“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或“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的刑罚。
(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将罚金作为首选刑种,并确立倍数罚金刑制度,从经济上打击犯罪,顺应“以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的潮流,更好地发挥
刑罚的功能与效应。而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情节上差别较大,社会危害性也各有不同,很难确定一个恰当的罚金额度,实践证明倍数罚金制度比较灵活,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