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或委托人)到户籍地街道所属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近期收入证明原件;
3、按规定应该提交的能够判断其真实生活状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按规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原件;
5、实际居住不在户籍地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