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上诉不加刑,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观又是犯罪控制,所以一审法院容易产生一种宁枉勿纵的心理,因为即使判重了反正二审时可以改判轻,而轻了即不可改判重,所以容易导致一审判决偏重的情形,实际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侵害。
2、同样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控制的价值观,也可能导致检察院滥用监督权,有理无理均提出抗诉,致使盲目抗诉发生,这不但可能侵害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浪费国家的法律资源,致使司法工作难以便利展开。上述两点负面效应,其实是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是上诉不加刑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也是难以避免的,但相对于上诉不加刑的巨大价值来说,也是可以容忍的,并且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以及法律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相信会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