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具体说来,有一下几种情形
第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双方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需求。一般说来,双方是可以自行签订协议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由于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所以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不认可变更的协议,主张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因此,在双方签署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时,要约定规范、清楚、严谨。
为了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三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一是:去法院起诉,以“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终生有效;其特点为,耗时时间长、费用较高;
二是:律师见证,由律师起草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协议,律师出具专业的文书固定证据,并留存备案;其特点为,简单易行、保证合法有效、费用较低;
三是:公证,由公证处对双方签署的过程监督,出具公证书,保证双方是合法签订的;其特点为,手续繁琐、耗时时间长、费用非常高。
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为了保证整个过程遵从法律规定,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