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将全部资产,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分立、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因合并而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企业合并,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且不以减少,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置换等方式。(五)印花税
1: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分立,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合并为一个公司、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吸收合并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根据
以上是对企业吸收合并是一个怎样的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满意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