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
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
二,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