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两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等。二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注意把那些名为单位,实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个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区分开来。一般而言,二者的区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要看是以谁的名义去行贿以及行贿资金、财物的来源。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
其次,要看行贿的决定是谁作出的。如果行贿的决定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则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
最后,关键要看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单位行贿罪的实质就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而行贿,因此,不正当利益的归属是区分单位行贿和自然人行贿的关键所在。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对于“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因此,如果行为人事先出于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并个人获取违法所得的,或者在进行单位行贿过程中临时起意而将获取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个人行贿罪论处。如果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已归单位所有,事后对单位行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又采取一定手段予以侵吞的,则该对单位行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不仅要对单位行贿罪承担法律责任,其侵吞行为,符合其他条件的,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从理论上来讲,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不难区分。但实践中,要区分单位中自然人的行贿行为到底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仍是很棘手的问题。根据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据此观点,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行为,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但实践中,单位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中并不是每一件事都是要通过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的只是单位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中的重大事情或活动的基本原则,而具体进行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则是单位的其他人员。如果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限于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的事由,一方面导致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过于狭窄,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利于对单位犯罪调查取证。从国外有关单位犯罪立法来看,法人不仅要对其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高级职员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一般的雇员的犯罪行为也要负刑事责任的立法例也不少。如1970年日本《水质污染防治法》第34条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或雇员,因从事该法人或个人的业务活动而犯有前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除惩罚行为人外,应同时向该法人或个人科处各该条规定的罚金。”笔者以为,国外这一有关立法例和理论可以适当借鉴。也就是说,对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单位行为。因为对于单位从业人员,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单位没有制定预防制度或实施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他们实施这些行为,在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单位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要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就应当属于单位行为,可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目前对犯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只能处5年有期徒刑,而对犯行贿罪的,最高则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二者相比,其刑罚配置轻重相差甚远。笔者认为,单位行贿罪刑罚配置过轻,应比照行贿罪的刑罚配置,增加相应的加重处罚规定。理由如下:
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相比,二者的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即无论是犯罪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都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在犯罪主体方面以及违法犯罪所得的归属不同。
首先,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包括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和自然人都具有相同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单位行贿罪中的自然人和行贿罪中的自然人都具有同样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因此,犯罪主体的不同,应当不能影响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社会危险性大小。
其次,因行贿产生的违法犯罪所得的归属不同,仅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次要因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是由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决定的,而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具有一致性,均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虽然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相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有一定差别,但这差别不至于使二者的刑罚配置相差如此之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实施单位行贿罪不管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多么重大的损失,都最多处5年有期徒刑,而实施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却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显然,单位行贿罪这样的刑事立法规定极不合理,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应当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增加相应的加重处罚规定,具体做法是将其法定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增加一个量刑幅度,即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和自然人犯行贿罪的处罚相比,二者不仅轻重有别,而且量刑档次相互衔接,不至于二者量刑标准相差过于悬殊,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单位行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