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主要在三个环节进行.一是案件的侦查环节二是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三是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审判环节。
一、 在案件侦查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案件由原办案单位继续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二、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又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