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属于纳税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属于财产刑性质的罚金、没收财产,或行政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上述支出形成的原因是纳税主体发生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具有严格的程序限制,且执行机关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并在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向其出具相关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对于后一种费用,支出原因不是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此类支出一般是根据合同约定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给付责任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赔偿,或者申请发起司法程序而承担相应成本,即诉讼费,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需要注意,63号公告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诉讼费”,不仅包括纳税主体作为当事人而承担的民事诉讼费用,也包括其作为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诉讼费用。
除了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还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但除税收滞纳金之外,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等如果发生延迟缴纳,也会产生滞纳金,因不包括在第10条列举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中,可以税前扣除。而执行经济合同因延迟给付而产生的滞纳金,因为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但如果此项合同本身的费用属于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如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限额扣除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则相应的滞纳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或应当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