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相关资料向所属主管税务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1、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住所变更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