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的所有抗辩权均可对受让人主张,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望采纳,以逃避债务。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丧失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