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是一名药店的老板,我被指控说卖假药,但是我敢保证我没有卖过假药,请问下销售假药自我辩护词一般要怎么写呢?

帮助10人 6.4w浏览 匿名 2018-08-25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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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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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本人接受指派后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当事人,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前仔细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辩护人认为葛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相关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主观恶意极小。
    被告人本人患有糖尿病,且一直服用消渴降血糖平衡胶丸多年,消渴降血糖平衡胶丸对医治被告人糖尿病起到很大作用,被告人的一些熟人和亲戚得知被告人服用效果好主动找到被告人,被告人给这些人捎带了几瓶药丸,当中仅赚部分的车马费。被告人给这些熟人和亲戚捎带几瓶药丸时,只是出于好意,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总共涉案假药的不管是数量还是金额上都较小,且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
      
    二、关于两份鉴定意见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不确定性,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鉴定结论事实说理客观充份,有理有据,结论明确,应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鉴定结论为本案的根据。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被刑拘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到刑法,当时即如实供实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也对其的行为表示了深深悔改之意。综合被告人的各种表现,被告人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7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葛某某能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犯罪系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且又系初犯、偶犯,平日表现一贯良好,能遵纪守法。被告人以前未有过前科劣迹,即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被告人的以上这些情况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充、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及《刑法》第141条之规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葛某某犯罪故意较小,总共涉案假药的不管是数量还是金额上都较小,且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恳请合议庭综合、充分的考虑本案案情,从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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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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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
      ……
      
    一、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被告人宫××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1、对被告人宫××不利的几份言辞证据
      尽管宫××自己承认接受委托加工的是药品,但是,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来进行分析。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对被告人宫××不利的证据,一是被告人于×勇的供述,二是被告人王×春的供述,三是郭×洲的证言,但是,于×勇的供述和王×春的供述之间,以及于×勇的供述和郭×洲的证言之间均存在许多矛盾,互相不能印证,无法证明他们当时已经告诉过宫××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具体而言:
      
    (1)证人郭×洲称他一个人去山东某制药企业找宫××联系加工心可舒药片时,宫××问他提供的药品配方是不是治疗心血管病的,但这些都只是郭×洲单方面的说法,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2)郭×洲称他和于×勇一起去山东某制药企业找宫××时,宫××问他们是不是要生产心可舒颗粒,于×勇也曾告诉宫×ד我们想自己生产心可舒”,但对此于×勇未予证实,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3)被告人于×勇当庭供述郭×洲自己一个人去找宫××联系加工药片回来后,郭×洲曾告诉过自己他已经明确告知宫××要求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但辩护人认为,即使于×勇的供述属实,也只是一份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况且郭×洲本人并未证实他回来后曾这样告诉过于×勇。
      
    (4)被告人于×勇供述他和郭×洲去与宫××商谈,提及加工价格时于×勇曾告诉宫××中药厂的生产成本不到2元钱一盒带包装,以及宫××曾答应连包装一块给弄着,郭×洲未证实,宫××未供述。
      
    (5)被告人于×勇供述他们提供给宫××的产品配方、工艺上写有“心可舒”字样,经审理查证不属实。
      
    (6)被告人于×勇供述他和王×春去山东某制药企业找宫××交定金和拉药片时,宫××曾拿出一些他们厂生产的心可舒胶囊和心可舒片给他们看,但是,第
    一,山东某制药企业从未生产过这些产品。第
    二,王×春未证实上述事实,宫××也未供述。
      
    (7)于×勇供称他和王×春曾经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片的药品检验报告,侦查阶段于×勇供述药品检验报告是王×春通过伟力药业原同事搞到的,被告人王×春否认,称自己不清楚检验报告的来源,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于×勇不能说清检验报告的来源,而王×春供述自己并没有见到于×勇给宫××传真过检验报告,也没有同于×勇一起传真过检验报告。同时,结合淄博某制药企业质检科科长李俊田的证言,证实产品检验是依据片剂通用标准进行的,这与宫××的供述相符,因此,于×勇等人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检验报告的事实不能认定。
      
    2、关于宫××在受委托加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关于宫××在组织加工过程中收取加工费没有为于×勇打收条,或打了收条未签名,没有办理委托加工审批手续、没有保存检验记录、工序传递卡等事实,仅能证明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有违规行为,由此不能必然得出宫××明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或其他药品的结论。
      
    3、关于宫××能否通过郭×洲、于×勇提供的配方工艺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
      辩护人认为,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宫××未必能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药品:
      
    (1)配方工艺上未写明产品名称。
      
    (2)郭×洲、于×勇联系加工时声称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
      
    (3)根据卫生部规定,配方当中的五种中药材均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事实上,保健食品当中是可以含有中药材的,而且绝大多数保健食品当中都含有中药材,这些中药材限于无毒副作用的中药材,也就是卫生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是有所了解的。也就是说,中药材不仅可以用来制药,也可以用来制造保健食品,叫做“含药保健食品”。因此从配方原料本身不能区分委托加工品种是药品还是保健品。
      
    (4)虽然他人曾借用山东某制药企业名义和资质向国家药审部门上报过心可舒浓缩丸、心可舒分散片两个品种,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宫××能够判断受委托加工的产品配方工艺属于心可舒,理由是,
    一、以山东某制药企业名义申报的心可舒浓缩丸、心可舒分散片在山楂的提取工艺上都和卫生部、山东省药品标准规定一致,即将山楂用乙醇浸泡后全部提取其有效成份入药,而于×勇、郭×洲等人提供给宫××的产品制作工艺,在山楂提取工艺上是三分之一的山楂粉碎后直接入药,未经乙醇浸泡和提取。熟悉中药制作的人都知道,制作工艺常常是决定药品实质区别的一个因素。同样的原料和配方,在不同的制作工艺条件下,可以造出不同的两种药品,也可以造出保健品。前者如药典中记载的以穿心莲为唯一配方原料,在三种不同的制作工艺下,可以分别生产出“穿心莲片”、“炎得平片”、“穿心莲内酯片”三个不同的中药品种,后者如以螺旋藻为唯一配方原料,在不同的生产工艺下,可以生产出作为药品的“螺旋藻胶囊”,也可以生产出作为保健食品的“螺旋藻片”,因此,在制作工艺不同的情况下,单纯配方相同不是区分药品品种,也不是区分药品和保健品的可靠依据,宫××尽管是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制药工程师,从这个对山楂不是提取而是粉碎的工艺当中无法识别这就是心可舒药片的制作工艺。
    二、虽然这两个品种的配方与心可舒片大体相同,但毕竟这两个上报品种山东某制药企业和宫××并未参与研制,只是在产品研制成功后,宫××作为山东某制药企业的总工程师在有关申报材料上签字,而且这是2005年上半年的事,在此前后的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山东某制药企业以同样方式上报的品种达40多个,在这种情况下,事隔一年多之后,在郭×洲、于×勇等人来联系加工时,要求宫××还能记住其中某个曾经上报品种的配方,确系强人所难,也是不合情理的。
      
    (5)配方工艺上虽写有“主治”、“处方”等字样,但如此表述并不必然证明委托加工的是药品。因为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保健品市场管理相当混乱,许多保健品,比如曾名动一时的“三株口服液”、“三株赋新康”等,虽然都是食品卫生批号,但都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媒体上公然进行治疗功效宣传,“三株口服液”宣称其对肠胃疾病有治疗效果,“三株赋新康”宣称其对各种癌症有辅助治疗作用。这种混乱情况一直延续到《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一段时间才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国家对保健品市场整治力度的加大,到2006年至2007年本案发生时,保健食品在其产品包装上公然宣传疗效的情况已经基本消失了,但不能排除此前的一些有疗效描述的保健品配方工艺资料流传下来。因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在委托方声称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的情况下,存在于配方工艺资料上的“主治”、“处方”等字眼不足以使宫××作出委托加工产品系药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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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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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指控的销售假药自我辩护词一般要怎么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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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数额辩护词的规定是什么?
指控数额辩护词的规定是需要紧紧围绕着这样的一种数额方面存在错误的状况来进行一个辩护,因为这样的一种指控的数额,它直接的关系到这样的一种犯罪过程是否成立,有一些犯罪他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够进行一定的立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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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罪的律师可以辩护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自行选择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服务。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询问或对其实施强制性措施之日开始,便有权委托合适的辩护人为其作法律上的辩护。而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选择委托律师执行此项任务。同样地,被告人也享有随时随地委托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次询问或者实施强制性措施时,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此外,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样地,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也应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应该及时将他们的请求传达给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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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两标一号牌一罚二吊三拘役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醉驾行为的处罚措施中,“罚二吊三拘役”主要是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定。即,初次酒后驾车被查获时,通常会面临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若同一驾驶员在短时间内再次违反交通规则并被交警部门查处,其驾驶执照将被依法吊销;若驾驶员在多次触犯法律法规之后仍不能吸取教训,继续我行我素,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拘留。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拘留期限通常为1至6个月不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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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控告辩护词怎么书写?
辩护词是由首部、正文、结束语共同组成,在首部中需要写明辩护词的标题,正文中要介绍辩护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辩护的理由,辩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总结,要阐述辩护词的中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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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卖减肥药获利600元判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探讨售卖减肥药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时,其核心在于所贩卖的减肥药物本身的合法性,而并非仅仅关注其盈利情况。
如若售卖的为假冒伪劣药品,则可能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倘若这类行为已经对服用者的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影响,那么相应的刑事责任将从三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以下,如果导致有人因此丧失生命,则可能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然而,如果所售卖的只是质量较差的药品,虽然也会对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威胁,但其刑事责任仅限于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且根据销售金额的多少来判定罚金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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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成立的标准和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想要成为控股公司,其注册资本需达到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必须为公司制企业;若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能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可考虑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形式);
其次,控股公司需要具备至少5家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实力;
最后,母公司(控股公司)与子公司(被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须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当我们谈论控股公司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普通的公司形态,它实际上是众多企业的集合体,体现了普通公司在经历长时间发展和壮大过程中的一种高级形态。为了能够对其他公司形成有效的控股关系,控股公司必须具备强大的实力作为支撑。因此,在组建控股公司之后,其所形成的经济实体相较于单个公司而言,无疑会更加庞大且稳固。这也是为什么在全球范围内,知名的大型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而我国的一些优秀企业也正在逐步向控股经营模式转变的原因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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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辩护词怎么写?
生产假药辩护词中,律师从当事人生产假药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公诉机关认定假药案值不对及证据不足等方面去写,用事实和证据支撑自己的论点。生产假药构成刑事案件,在庭审阶段,律师会代理案件,提供有力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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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指什么案件发生
[律师回复] 解析:
1.盗窃行为属于典型的刑事案件类别之一。
2.当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盗窃公共财产或私人财务价值较大,或多次盗窃、入室行窃、随身携带有攻击性器具进行行窃、使用扒窃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时,便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了盗窃罪。对于盗窃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多次盗窃、入室行窃、携带攻击性器具进行行窃、使用扒窃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然而,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其自家的财物或者近亲的财物,通常可以不按照犯罪行为来处理;但是,若确实存在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处理过程中也应该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情况区分开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盗窃金额、盗窃次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关键因素。尽管在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发生的盗窃行为已经达到了普通盗窃金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若无其他严重情节,一般可视为非犯罪行为而不予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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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名词解释是什么
指定辩护的意思就是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指定辩护是无偿性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这都可以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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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人
[律师回复] 解析:
1.通常情况下,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然而控股股东则既可能为自然人,亦可能为法人机构。
2.实际控制人与受控企业之间,未必存在直接的资本关联性,这意味着其或许并非该被控企业之股东;反之,控股股东必定属于股东范畴。
3.实际控制人,系指尽管非公司股东身份,却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特定安排,对公司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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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罪辩护词是指什么
当庭认罪辩护词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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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指派律师会见家属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律师前去会面当事人之时,他们不应伴随当事人的亲属共同前往会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我们了解到在侦查阶段,仅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一行为是无需获得任何批准的;
然而,若家属希望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则需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此外,其他辩护人如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亦可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监管机构有责任即时为其安排会面,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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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第一次去会见需要注意啥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律会所进行的律师探视过程中,应当格外注意以下各项具体事宜:
一、严格避免泄漏相关案卷材料以及其他依法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各类信息;
二、严禁引入非律师人员参与到此次会面之中,同时绝对禁止带当事人家属进入会见现场;
三、严禁给予当事人监管场所明文禁止的各类信息、物品或者帮助其私自获取此类物品或信息;
四、严禁为当事人传递关于案件的任何消息,包括检举揭发某个犯罪行为的立功线索;
五、绝不允许当事人利用律师的手机与其外部世界进行通讯联系;
六、严禁任何形式的串供、刻意销毁、伪造、转移证据等违法行为;
七、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务必注重言辞表达方式,切勿对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指导;
八、坚决禁止通过各种途径疏通关系并承诺案件处理结果;
九、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时,应保持足够的耐心,但在预测案件发展趋势时需谨慎行事;
十、尽量避免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既能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也能全力以赴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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