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领先”是违禁词相关法规: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第一”、“最”等字眼,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作为广告用语。 法规详解: 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借以抬高自己。因此,也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容易产生误导的绝对化语言。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任何企业产品的好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评价。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指由国家部委批准生产的产品,这不仅不能代表其产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如国家级新药、国家级新产品),而且此类比较含混的词句,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达到国家的标准,影响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策。因此,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词句。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相关处罚: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广告中出现第一、最等字眼,将视为虚假广告、违反7条2款之规定、不正当竞争等,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