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表弟的工作是在检察院的,他告诉我现在行贿的人特别多。不知道要怎么制止,他让我帮忙想一下办法。一般情况下行贿存在问题要怎么处理呢?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8-28 河南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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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处行贿案件的实践中,存在着“二少一难”的现象。
      
    1、行贿案件立案传唤少。目前贿赂犯罪十分猖獗,但检察机关以行贿罪立案侦查的案件普遍少见。如我院三年来共立案侦查受贿案件41件,但无一起以行贿罪立案侦查传唤的,立案侦查甚少,必然形成以通知谈话形式询问涉嫌行贿人居多的局面,而缺乏法律威摄力度,以致于涉嫌行贿人心理压力比较轻松,询间时间大大拉长,导致法定的十二小时以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2、侦查取证难。多数情况下,行贿与受贿是一种对合关系,是贿赂犯罪的两个方面。在查证受贿案件时,行贿人是必然调查的重要证人,特别是在一对一案件中,行贿人供证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行贿人往往拒不作证,给办案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行贿人不作证的原因,除有时是受到受贿人及其亲友的恐吓或利诱外,多数情况下是有其自身的多方面考虑。一是怕一旦作证会牵连自己,怕自己被司法机关以行贿罪立案查处;二是有的行贿人已经谋取到了所要谋取的利益,对受贿人存有感恩心理,从而不愿作证;三是有的行贿人自知自己是证人而非案件当事人,司法机关难以奈何自己而有恃无恐,拒绝作证。
      
    3、方法措施少。一方面涉嫌行贿人工作流动性、职业变动性大,对那些主观上试图逃避检察机关,侦查的涉嫌行贿人侦查人员会普遍感到方法缺乏、措施无力、难以对付;仅在今年一年,我局在办理贿赂案件中,就有二起行贿嫌疑人故意躲避、至今仍在潜逃中的情况存在。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很少对涉嫌行贿人以行贿罪立案侦查,因而许多传唤等侦查措施及法律手段都得不到及时、有效使用。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对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进行。
      
    二、查处行贿案件实践中存在着“二少一难”现象的主要原因。
      
    1、检察、法院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表现方式与立法理解尚缺乏统一的认识,我国新《刑法》第395条以立法形式将“为谋取不止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其目的是为了把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行为排除在外,然而,目前行贿行为大多发生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法律规定,对参与经济交往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以财物贿赂,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等手段,使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洞开方便之门,以达到他们实现不公平竟争,谋取本单位或个人利益的目的。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竟争所谋取的利益,其行为表现是否己经符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特征,政法部门则缺乏统一的认识与理解,以致于侦查部门因难以确定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的性质,而对某些行贿案想立而不敢立,担心立了今后处理不了,从而造成目前贿赂犯罪居高不下的局面存在。而对行贿犯罪立案侦查少,对涉嫌行贿人不能采取有效侦查手段等不正常状况,也使某些行贿人虽被多次查找、询问,但仍我行我素,行贿之愈演愈烈,进一步诱发了某些意志薄弱者因受贿而犯罪。
      
    2、侦查部门对涉嫌行贿人双重性身份特点的把握不够正确灵活。行贿人在行贿案与受贿案中,其所处位置、所起作用具有明显的双重性身份特点,如在行贿案中,行贿人处于被审查地位,主要就其行贿犯罪事实作出交待并接受法律处理,其身份为犯罪嫌疑人,但在受贿案中,受贿人系被审查对象,行贿人则处于案件关系人的地位,主要就受贿人的犯罪事实作出负有法律责任的证言,其身份为涉案证人。
      在目前侦查实践中,侦查部门在涉嫌行贿人双重性身份特点的把握上往往强调或夸大了涉嫌行贿人在受案中的证人身份的作用,生怕追究涉嫌行贿人的责任会造成行贿人不配合或对行哨事实故意隐瞒而不利于受贿案件查证的后果,忽略了涉嫌行贿人往往表现为态度上“软”时间上“拖”方法上“缺”措施上“缩”。该立案的不立案,以调查代替侦查;以谈话代替讯问;该采取法律措施的也不采取,侦查锋芒锐减。这不但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对查处受贿犯罪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3、“以人立案”方式对涉缣行贿人侦查工作具有不相适应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都采取“以人立案”的方式立案侦查,即通过初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之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并采取侦查措施。过于后置的“以人立案”方式在侦查过程中,可行性较差,有不少弊端。
      一是它对于已经发现犯罪事实而行贿人尚未寻找到或不确定的案件难以及时立案侦查。一般而言,行贿案除有一部份是因受贿嫌疑人案发而被带出外,另一部份是受贿举报线索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行贿人尚不确定,故难以“以人立案”方式立案侦查。二是它束缚了侦查人员的手脚,直接影响到办案效果。侦查人员在查找涉嫌行贿人和收集证据过程中,难免会惊动方方面面。此时因尚未立案,传讯等一些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就不能及时运用,这给行贿人留下闻风逃逸或与受贿人串供补证、攻守同盟的机会,对办案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它容易给善后处理带来副作用。如果对某个涉嫌行贿人“以人立案”一旦在侦查阶段因一时取不到可靠的犯罪证据或案情有所变化需作撤案处理时,往往会出现有关人员“讨说法”的难题。
      
    三、要解决侦查行贿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拟采取以下对策。
      
    1、更新观念,提高效率,积极推行行贿案中的“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并举摸式。现行《刑诉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也就是说,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几乎安全相同的侦查权。侦查部门既可“以事立案”又可“以人立案”,两种立案方式并举,这样做一是有利于行贿案的一切侦查活动都依法进行,于法有据,与现行《刑诉法》的规定相吻合;二是有利于一旦发现涉嫌行贿人即可迅速采取传讯等侦查手段与法律措施,提高破案效能;三是有利于在案情发生一定变化时,处于可进可退、进退自如的主动地位。
      
    2、一并立案式,即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原理,将受贿人、行贿人以共同犯罪一并立案。在办理贿赂案件中,当有受贿犯罪事实对受贿人准备立案时,可以考虑将行贿人一并立案目的使行贿人在检察机关的控制下,促使其在趋利避害心理下交代问题,使侦查人员能顺利地收集证据。在一并立案的处理上,侦查目的达到后,可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系第二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起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行贿人在政策上网开一面,给予特殊的宽大处理,取消强制措施,这样灵活两便,既不存在撤案困惑,也不受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所影响。
    全文
    13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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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存在问题有哪些应该怎么样处理行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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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罚金刑的执行随意性较大。罚金刑适用中以罚代刑及执行中任意减少或免除执行数额的随意性现象突出。罚金刑裁判和执行不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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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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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存在哪些问题
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实践中,罚金刑执行主要是通过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其主动缴纳,即先缴后判;很多法院没有启动罚金刑强制执行程序;各地法院采取的罚金刑的强制执行方式各不相同;罚金刑的执行随意性较大;罚金刑裁判和执行不分;罚金刑适用中以罚代刑及执行中任意减少的随意性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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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300万以下量刑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受贿罪量刑规范如下:
1.若受贿财物价值在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属于金额较大范畴,服刑期可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若受贿财物价值介于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则属其他较严重情节,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罚金;
3.倘若受贿财物价值高达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则被视为金额巨大,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等附加刑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要拘留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拘留”一词,原意为“扣押并拘禁”,在实际运用中,主要被区分为三大类: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及民事拘留。
首先,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严格的强制手段;
其次,行政拘留则属于治安管理行政处分的范畴;
最后,民事拘留属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置方式,同样也是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种强制举措。兹将具体事宜分别说明如下:
1.通常情况下的刑事拘留期限一律为14日,自被羁押至看守所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需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而检察院的审核时间为7日,此7日内包括在14日内。若经审核批准,则执行逮捕;反之,则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达37日,其中检察院的审核时间仍为7日。在此期间,侦查机关需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若经审核批准,则执行逮捕;反之,则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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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罪是经济问题犯罪吗
行贿罪是属于经济类型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行贿一般主要是发生在官员或者是一些企业高管身上,行贿会导致严重的竞争不公平,因此行贿,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行贿大小的不同,惩罚的程度,嗯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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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公务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的相关人员若利用其职权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物品或者违法接受他人利诱的财务物品,以期达到为他人牟取暴利的目的,或者在日常各项经济活动往来过程当中,实施了利用职务权限进行非法收受各种名目掩饰的回扣、佣金等行为,将这些非法所得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数量总计达到了人民币五千元以上标准的,将被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定义,从而启动相应的追诉程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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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否构成行贿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私营企业中涉及重大商机贿赂行为时,涉案金额如达到法定标准,便视为构成针对非国籍工作人员进行的贿赂活动之罪名。这种犯罪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支付责任。如涉案规模巨大,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处罚;而当涉案金额达到极其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可能遭到长达十年乃至终身监禁的严厉制裁,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对于涉及单位犯罪的状况,除了对单位本身实行罚金惩戒外,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及其他潜在负责人员也必须按照个人犯罪情况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受贿罪属于公安管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贿犯罪属于检察院的司法权限范畴,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责任范围内。因此,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启动立案程序进行处理。无论行贿方的身份如何,一旦涉嫌行贿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职员以及这些单位委任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员工,此类行贿行为便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
然而,商业领域的行贿与受贿行为则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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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中秋节行贿问题怎么处罚的
对于行贿的犯罪人员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处以5年以下或死刑的判决。我国的办案机关对行为人员的违法犯罪情节进行调查,违法犯罪人员应积极地配合案件的调查,能够坦白、自首、悔过的,办案机关可以减轻犯罪人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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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和受贿罪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指出,对于触犯贪污罪的相关人员,应依据其具体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具体而言,贪污金额较小或情节轻微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若贪污金额巨大或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而对于那些贪污金额特别庞大或情节极其恶劣的罪犯,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时还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那些多次贪污但未曾受到过法律制裁的人,将按照其累计贪污金额进行处罚。对于那些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以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罪犯,如果符合第一种情况,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如果符合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则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然而,对于那些犯下第一款罪行,并且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但是必须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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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多吗
很多。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而且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大,罚金刑的执行随意性较大并且罚金刑适用中以罚代刑及执行中任意减少或免除执行数额的随意性现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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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潜江行贿罪律师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律师费用,并无全国范围内的规定标准,而是由地方政府进行指引,与具体负责的律师事务所共同商议协商来制定最终的金额。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会依据不同的办案阶段实行计件收费制度,关于详细的收费标准,可参考如下建议:即在刑事案件的各个办案阶段,按件数分别计价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例如,在侦查阶段,每处理一件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用为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不等;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每处理一件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用则为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
至于一审阶段,每处理一件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用则为一万元至三万元人民币。
此外,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的律师服务费,均应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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