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通过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
二是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
三是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一种情况,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将企业改造为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职工作为买受人整体买下企业,企业职工取代了原企业出资人的地位,企业职工既是企业股东,又是劳动者,从而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途径。
第二种情况,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是指在保留原企业部分产权所有关系的基础上,将企业部分产权转让给企业职工,形成职工与企业原出资人共同持股,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种情况,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是指在原有企业资本基础上增加投资,通过企业职工出资,持有企业股份,改变企业资本构成,变企业单一投资主体为多元投资主体,将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既有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性、营利性,又有合作制企业的互助性、民主性,结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自成一体,发展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企业形。它的特点在于种种变化都发生在企业内部,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职工而并非对外转让,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没有发生改变。由此签订的合同称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因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产生的纠纷称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首先应分析产生的纠纷的原因,是自己违约还是对方违约,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然后,根据案件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没有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