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开门见山”,就是接触行贿人时,直接向其表明我们找他的目的。此法的缺点是难以在行贿人身上挖出其他人的犯罪问题,但它具有快捷高效的优点,适用于受贿人已经交代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行贿人众多、取证时间紧迫的案件。笔者1994年办理的原宝安县国土局局长朱欣乐等人受贿窝案和1996年承办的原宝安区运输局科长朱育才受贿案,交代涉及的行贿人?包括直接、间接、共同的行贿人?有几十人。人数众多而目标明确,我们就是运用了这一方法,在较短时间内一一突破。
找到某个行贿人,我们通常直截了当地告诉他:“朱欣乐?朱育才?因为收受他人财物,已经在我们检察机关协助调查了。他已经主动讲清了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涉及你。我们今天找你,就是落实这些情况……”这样就能让他明白,我们是要他讲清楚送钱给朱欣乐?朱育才?问题。假如不是开门见山,而是对他说:“你知道我们干吗找你吗﹖”或者说:“你好好想一想,你给谁送过钱﹖”那么这个行贿人也许半天摸不着头脑?说不定他还真的干过不少违法的事情,也给不少人送过钱?。耽搁了时间不要紧,就怕他反倒会以为我们没有掌握谁的确实问题,只是瞎诈他而已:等到我们切入正题,他可能就会死活不承认了。
有一点须注意,开门见山并不是把所有的情况向行贿人全盘托出,而是该露的露,该藏的藏。一般来说,我们只需将行贿对象挑明即可,至于行贿金额、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则不要透露,以免有诱供诱证之嫌,并防止细节万一不准确而给行贿人有空子可钻。开门见山也并不是说话直来直去,而是该明白的明白,该委婉的委婉,即使说来别扭或者有违语法也不要紧。请注意上面对行贿人所说的话,是不是有点罗嗦和不通顺,但这样说的效果比严谨的说法要好。严谨的说法是这样的:“某某因为受贿,巳经被我们逮捕了。他交代了你行贿他的问题。今天我们找你,就是调查你这个问题。”听这么一说,行贿人早吓得魂飞魄散、避而不及了,哪里还敢讲问题。还有,上面的“落实情况”,搭配也不太合语法,应该说“了解情况”。但“了解”这个词,含有“问问你,看有没有”的意思;而“落实”,就表示“肯定有,要你讲清楚”。两种说法的力度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