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强奸案辩护策略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需要强调: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刚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和成人有重大的区别。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未成年强奸案辩护策略是什么

一、未成年强奸案辩护策略是什么

需要说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刚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和成人有重大的区别。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经本辩护人调查获知,被告人在家表现一向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时已被江苏省宿迁中等专业学校录取,且缴纳了学费。其走上今天犯罪道路系一念之差铸成,恳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属于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跟着作的作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杨某参与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实际上杨某就是一个跟随者,无积极的犯意表示,对性需求一无所知,没有实施奸入行为,完全是好奇心驱使,凑个热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起任何实质性作用,特别在同伙中有人提议要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他首先提问:有没有事,当得到同伴说:没有事时,他说:那行,从这点上说:杨某,并不知道自己和别人要去实施强奸犯罪,因此在犯罪现场才出现,自己独自手淫的现象。因此,在这个共同犯罪中,杨某所起的作用只能算是一个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杨某犯罪时的主观恶意较小,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杨某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仅仅是处于未成年男孩对异性神秘而实施了扣摸行为。本案中被告杨某,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发生器官的相互接触,未对受害人产生严重的侵害,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是未成年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辩护策略是什么,需要强调被告人在实施行为时还系未成年人,而且是初犯,是否是从犯,有无犯罪主观心理或是否给被害人造成实质的伤害可以结合这些去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9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未成年强奸案辩护策略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74****62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0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5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3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3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8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2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6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5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6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4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2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0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1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8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强奸罪无罪辩护方面有哪些策略
强奸罪无罪辩护策略包括:证明行为双方自愿性,如通话记录、目击证言等;质疑证据链完整性和可靠性,如DNA证据收集不合规;指出事实认定错误,如时间、地点、人物识别混乱;运用精神状况辩护,如精神疾病发作。律师需综合运用这些策略,为被告人争取无罪或减轻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由于一些不方便道明的原因,我现在需要请一个辩护律师,请问有谁知道刑事责任辩护的策略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刑事责任辩护问题。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我不知道北京工商注册代理。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违约责任 。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上海驾校科目一理论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 021学车网。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强奸罪应该如何辩护
[律师回复] 对于强奸罪应该如何辩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今社会,罪的犯罪率呈直线上升状态,对社会治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罪如何辩护呢?下面本文就来探讨一下罪的几个主要的辩护要点吧!
罪如何辩护?
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
辩点
一、犯罪主体
1.男子。
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
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
辩点
二、主观方面
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
三、侵犯客体
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
辩点
四、客观方面
1.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
辩点
五、此罪彼罪
1.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
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
3.罪与聚众淫乱罪。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什么是刑事辩护,有哪些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非罪辩护2、彼罪辩护3、定罪量刑辩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强奸罪应该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今社会,罪的犯罪率呈直线上升状态,对社会治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罪如何辩护呢?下面本文就来探讨一下罪的几个主要的辩护要点吧!
罪如何辩护?
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
辩点
一、犯罪主体
1.男子。
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
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
辩点
二、主观方面
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
三、侵犯客体
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
辩点
四、客观方面
1.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
辩点
五、此罪彼罪
1.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
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
3.罪与聚众淫乱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涉嫌强奸罪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嫌罪的辩护
辩点一 犯罪主体
1.男子。罪的主体原则上是由男子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罪主体的男子需已满14周岁,但是妇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妇女罪(即罪的间接正犯)。例如,妇女可以唆使、帮助患精神病的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其他的妇女,患精神病的男子由于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不可能构成罪,利用他的妇女构成罪。在这种妇女作为间接正犯或共犯的情况下,妇女的责任年龄应当已满16周岁。
2.丈夫。即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情况而定,因为夫妻关系中包括了同居的义务,但是同居义务是从自愿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状态,也就不能排除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婚内就可能构成罪。
辩点二 主观方面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奸淫。
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仅仅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女,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
辩点三 侵犯客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妇女性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是指妇女与他人的权利或者不与他人的权利。
妇女与他人或不与他人的权利,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作风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作风不正派的妇女。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第3款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罪。”
辩点
四、客观方面
1、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指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志或者违背不能表达发生性关系意愿的妇女(例如患精神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态或者昏迷状态的妇女等)的意志。实践中,伤情鉴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护人可以从伤情鉴定入手,分析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自愿还是强迫可以从鉴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因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抗拒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而对被害妇女实施奸淫的;
(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
(3)用酒灌醉或者利用他人的醉酒状态进行奸淫的;
(4)骗打麻醉针或服之后进行奸淫的;
(5)利用或者假冒治病进行奸淫的;
(6)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淫的;
(7)利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通奸与的区别如下:
(1)在客观方面,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强行奸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奸精神病人与先天痴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在认定同这些特殊病人发生性关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症妇女。如果明知,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是主动的或者被动的,也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生了的行为,一律与妇女罪论处。对于与这种妇女“结婚”的,一般也应以罪论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处罚。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或精神病基本痊愈的妇女发生的,妇女本人同意或者主动追求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处理。
(3)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先天的痴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追求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罪论处。
辩点五 此罪彼罪
1.罪与伤害罪。在罪中,特别是暴力型罪中,其暴力往往伴随着人的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
根据司法实践发生的罪伴随的、伤害案件,请定性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暴力行为本身是或者伤害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伤害结果、死亡结果的。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理论的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进行定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实施行为完毕后、伤人的。这种情况符合两个犯罪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较难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客观行为与主观要件的内容: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必然采取实现这个目的的行为(暴力、胁迫等),行为人的行为与目的之间具有手段服务与目的的关系;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内容是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
3.罪与聚众淫乱罪。
大舅昨天出去玩,有人发生冲突,打伤对方被拘留了,对方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所以想咨询一下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策略。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辩护的角度:
1、案件事实方面的辩护:身份、事实、因果关系方面去辩论;
2、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应采取哪条规定,在事实明期无争议的基础上的定何罪的问题;
3、程序辩护,意义不是太大,但可以给控方一种姿态,在事实理由存在的情况下,提出来对控方是一种心理暗示;
4、量刑情节辩护:自首、立功、减轻处罚的问题
二、 罪与非罪的问题
1、被告人行为,在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有无实施犯罪行为;
2、对被害人的鉴定结果的质疑;
3、因果关系,造成的犯罪结果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所导致;
4、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5、事实不清,证据漏洞,证据相矛盾
三、 量刑的考量情节
1、自首(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被告人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2 月19 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 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发布的于2003 年3 月14 日试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稿中第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与赔偿行为都予以肯定,明确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被害人的过错
可以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5、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预审卷宗的供词与当庭供述的一致与否
6、系初犯
7、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1)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
(2)打击的部位;
(3)打击的强度;
(4)犯罪行有无节
(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
(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
(7)行为人有犯罪预谋;
(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等。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策略的内容。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被诬陷强奸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律师那个强奸 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啊?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就是强奸 无罪辩护词的范文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危险驾驶罪辩护策略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辩护策略有检查血样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中间是否有什么违法的行为,对于血样的鉴定是否存在合法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此行为也会使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此情况一定要严格打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日内趋势策略与日内趋势策略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商品期货市场的日内趋势交易策略较为相似,国债期货的日内趋势策略,主要也是专注于利用T+0的交易方式,捕捉日内期债合约的短期涨跌机会。像商品期货的R-
Bre
ker策略、
Dul-Thrust策略等,也都可以大同小异地应用到国债期货的日内趋势策略和相关高频交易中。具体可以参考Qu
tPlus公众号12月13日的文章《重磅干货:商品期货市场常见的量化交易策略》。而在日间趋势策略而言,商品期货市场中的均线策略、通道突破策略、动量策略和
A
berrtio
策略等多数主动多空趋势策略,也都可以大致复制到国债期货市场的趋势对冲交易中。不过,考虑到国债现货市场规模庞大,在国债期货市场的日间趋势运行中,市场情绪因素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要更大于商品期货市场。因此,无论采用哪一种日间趋势策略,在国债期货领域,专业投资者在策略实施时也需要更多地对市场情绪进行把握。另一方面,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发展日益深化,对债券市场涨跌至关重要的央行货币政策,宽松与收缩的周期性特征也异常明显,从事国债期货量化对冲交易的专业投资者,除了做好技术层面的工作之外,也同样需要高度关注债券市场基本面因素的把握。而这两点,也正是国债期货与商品期货市场量化对冲交易中最大的不同之处。
发生这样的一件事,明明是两个人自愿的,后来说确实被迫的,那请问这强奸案件无罪辩护词应该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1、辩方提交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手机通话详单及他们共同朋友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喝醉了,被害人扶起他走”,“被告人要我们喊被害人喊嫂子,我们都喊了”(见原审法院卷34页侯某证言)、“被害人主动提出过要被告人开房”,“还有几次也是他(指被告人)送被害人回家的”(见原审法院卷59页李某证言)、被害人本人的陈述“每次都四人以上”(见原审法院卷44页),“当晚被告人走了,你会告发吗?不会”(原审法院卷44页)等大量证据证实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一种恋人关系,两人间存在十分密切的、长时间的私语,曾经在公众场合有过亲昵举动。
2、从被害人当晚22:20主动打开门让被告人进入自己房间,到23:39报派出所,两人在房内相处、活动一个多小时周围居民无人听见呼救,性交后被害人自己主动冲洗下身,被告人在性交后睡在被害人家过夜,事后被害人向七里店派出所报案称不是强奸及第二天被害人电话中叫被告人躲开其男朋友等一系列事实足以看出,本案在男女发生性行为时,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为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全面审查男女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性交后妇女的态度,女方当时有无报案条件、报案的目的,女方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均证明柏曾之间性行为是半推半就,顺势发财,“就”是主要的,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罪治罪科刑。
你好,我一个舅舅犯罪被抓了,我想问问刑事辩护词—强奸未遂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被告人樊某涉嫌强奸(未遂)案,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指派任建荣出庭参与诉讼,在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材料、参与庭审等的基础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焦点为被告人是主动放弃作案(即犯罪中止),还是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导致被告人强奸行为无法得逞(犯罪未遂)。从本案实际经过来看,为被告人主动放弃作案,犯罪状态应为中止。
结合本案,犯罪未遂一般为被告人体力不支,性能力不足或者被害人反抗导致被告人身体重要部位受制约或者第三方介入导致其犯罪行为无法得逞等。但具体本案中,被告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强奸行为,被害人的反抗行为不足以抑制被告人之侵犯,警方介入时,被告人主要为要回自己眼镜,而不是侵犯继续之情形,故被告人之行为不应为犯罪未遂,应为犯罪中止,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被告人将被害人压覆过程及被害人站起来整个过程来看,应为犯罪中止:
1、从被告人的体力、视力及具体压倒体位来看,被告人足可以控制住被害人,并进一步实施其侵犯行为。
被告人为水果市场搬运工,每天清晨装卸搬运1-4大车水果,而且通过频繁单次传递式抛投50-100斤水果来完成具体搬卸货、工作(该事实有卷宗材料确认其为搬运工和被告人本人陈述以及水西关水果批发市场郑卫东(其雇主)等可为证),其体力状况由此可见。另尽管其眼镜近视,但是在摘掉眼镜的情况下,对附近物体尤其是人体轮廓清晰可辨,尤其对被自己已经摁倒的被害人,摘掉自己眼镜丝毫不能够影响被告人继续作案。从当时被告人的压覆体位来看,被害人已经完全被被告人压在身上,双手被压制,其活动方式和肢体动作已经明显受限。
2、从被害人的反抗方式来看,被害人仅靠有限反抗不足以抑制被告人的继续侵犯行为。
被害人被摁倒的情况下,其反抗方式主要有二种,即为朝被告人胸口打了三拳头(另尽管被害人在材料中提到其好像向被告人头部大一拳,但从其语言为好像,即不确定,并且被害人头部也没有任何伤痕,很难确认),还有就是拽了被告人的眼镜。关于其第一种反抗行为,因双方之间身体距离很近(据描述仅仅有十几厘米左右),被害人的拳头打击力量必然很有限,而且鉴于其打击的是胸脯等结实部位,并不是被告人的裆部、眼睛等要害部位,不足以抑制被告人的进一步侵犯行为。关于其第二种反抗行为,被害人摘掉被告人的眼镜不但不能阻止被告人的进一步侵犯行为,反而会导致其拿眼镜的手被占用,只有其另一只手进行反抗。从当时的体位可以看出,其能够在一只手拿着眼镜,同时还要保护随身钱包等物品,仅仅用另一只手就能够将一个长期从事繁重搬运工作的男子身上挣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二)、从被害人起来到被害人遇到巡逻民警过程来看,被告人曾两次追上被害人,但其并没有继续作案,而是要眼镜,其行为更应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在自己的《交代材料》和《讯问笔录》中都体现,他曾经跟上被害人并向其要眼镜。在庭审中,其陈述曾经先后两次跟上被害人并向其要眼镜,并说“姐姐,我错了,把眼镜还给我吧”。在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曾与被害人针对谅解问题进行洽谈中,被害人也提到确实被告人跟上被害人,并说“姐,我错了,还给我眼镜吧”。
从案件进展来讲,被害人站起来往前走时,被告人一直跟着,可以说这是前述行为之延伸。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能够主动认错,并在有能力进一步侵犯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作案,明显属于“能而不欲”之情形,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中止。
二、本案为被告人一时冲动性犯罪,而非蓄谋性犯罪。
本案发生时间为夜半时分,发生地点为街道路灯相对昏暗之处。被害人单身一人行走,且穿着较短裙装。而周围大街上又空无一人。在此背景下,被告人之贪欲心理被吊动了起来。在跟随被害人五六分钟,被害人仍没有到达归宿的情况下,其内心的欲望开始转化为了外在的行动,由此而头脑发热,进而犯罪。
在其将被害人放倒之后,被害人反抗并打击其胸部之时,被告人停止了进一步的侵犯行为。后据其本人陈述,被害人的此行为打醒了其沉浸的贪欲,打醒了自己的良知,让他顿然悔悟,主动遏制了自己的贪欲。
由此可见,其贪欲行为也就是在看见被害人到被被害人击打等短短几分钟时间,从其后来跟着该被害人要眼镜并主动承认错误等情况可以看出,其已经彻底放弃了强奸念头,其当时行为应为冲动性犯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出,其手机中存有录像,说明其为蓄谋性犯罪的观点,辩护人认为并不能成立。
首先,人有其自然属性,食欲、性欲为其本能。观看录像并不能作为其犯罪意图产生的必然依据。
其次,观看与直接作案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观看并不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另外,其卸货之后出去逛游,是经常性情况,没有携带绳索、刀具以及其他作案工具,该案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该案件应为冲动性犯罪。
三、被告人有正当职业,无犯罪前科,作案后能主动交代案情,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当庭主动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自毕业以后一直在水果市场工作,靠自己的辛勤努力来维持生活,没有犯罪记录。本次案发后,能够在公安机关写交代材料,将具体过程进行详细供述,其行为应属于刑法中的坦白。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其表示认罪悔罪,贵院适用了认罪审理程序进行了审理。恳考虑此情节给予其从轻处理。
四、被害人自述对其造成很小物质损失,并已淡忘此案,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给受害人道歉,补偿精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陈述,其去医院治疗花费14元左右,衣物没有破损,身体没有遭受其他侵犯,并直至庭审之时,其已表示淡忘此事。
针对当时行为,被告人表示了忏悔,其家人也对此极为操累,并多次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以补偿道歉,后被害人接受了此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恳贵院具此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初犯,冲动性犯罪,犯罪过程中能够主动中止犯罪行为继续发展。案发后能够积极交代犯罪行为,深深表示悔罪,并积极补偿受害人精神损失。恳贵院结合上述情况,给其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希望以上对 刑事辩护词—强奸未遂怎么办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污染环境罪 辩护意见书中的辩护策略是什么?
关于实行行为的辩护策略,污染环境中的实行行为一般表现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的行为,因其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及到的知识面非常广,辩方在此环节中,一定要深入了解案件相关背景知识,重新审视控方认定的实行行为,以及与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污染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10w+浏览
环境保护
什么是日内趋势策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商品期货市场的日内趋势交易策略较为相似,国债期货的日内趋势策略,主要也是专注于利用T+0的交易方式,捕捉日内期债合约的短期涨跌机会。像商品期货的R-
Bre
ker策略、
Dul-Thrust策略等,也都可以大同小异地应用到国债期货的日内趋势策略和相关高频交易中。具体可以参考Qu
tPlus公众号12月13日的文章《重磅干货:商品期货市场常见的量化交易策略》。而在日间趋势策略而言,商品期货市场中的均线策略、通道突破策略、动量策略和
A
berrtio
策略等多数主动多空趋势策略,也都可以大致复制到国债期货市场的趋势对冲交易中。不过,考虑到国债现货市场规模庞大,在国债期货市场的日间趋势运行中,市场情绪因素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要更大于商品期货市场。因此,无论采用哪一种日间趋势策略,在国债期货领域,专业投资者在策略实施时也需要更多地对市场情绪进行把握。另一方面,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发展日益深化,对债券市场涨跌至关重要的央行货币政策,宽松与收缩的周期性特征也异常明显,从事国债期货量化对冲交易的专业投资者,除了做好技术层面的工作之外,也同样需要高度关注债券市场基本面因素的把握。而这两点,也正是国债期货与商品期货市场量化对冲交易中最大的不同之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专利诉讼策略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诉讼策略有哪几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虽然尚未判决,关键在于掌握证据,还可以垄断使用权,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数额,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超过两年的,已经达到了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他人继续生产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或禁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诉前最好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宣传警示策略。由于索赔的证据不易取得。有些专利权人虽然自己生产专利产品、税务等部门的协助,但是,越来越多的专利纠纷在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抑制侵权行为,执行往往有一定的难度原告在专利诉讼时,而且涉嫌侵权的产品确实无实质性争议地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并不要求索赔或要求索赔甚少,如果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往往较易实现索赔目的,从而获得被控侵权者的生产销售及营利情况根据专利的自身特点,诉前的警告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但被告方较易接受。面对众多的侵权厂家,切记不要将还未批准授权的产品一些人或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往往不是自己实施或使用。专利侵权纠纷中存在着一个追索赔偿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诉前的证据及财产保全措施,但对专利权人垄断市场而言,同时不断扩大专利权人的生产在自己的专利法律状况稳定的前提下。经判决的,而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必要时可通过各种正当合法途径取证,并不将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只要他人不扩大生产或能停止生产其专利产品或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法就达到了控制市场占有率的基本目的。必要时可通过发律师函或警告函的形式警告侵权厂家,虽然不一定很高专利侵权的索赔。,从而使专利权人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主动。专利权人通过诉讼,因为这种特定的使用或销售构成侵权的前提必须是明知故犯,不少专利权人他人侵权。有些企业申请专利就是要垄断使用权,但在产品上或宣传广告上注明专利标记时,则不能对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行为及要求赔偿。在情况未明时,甚至可通过先警告后协商的形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否则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而受到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以提高产品的可信度及企业的知名度、销售权和制造权,但他人生产侵权产品必然影响其销售的市场份额及价格专利诉讼的目的最终无非是为了争夺市场,亦可先其中一家然后广为宣传。为能获得有关证据,会自动停止侵权行为,以占领市场。不少厂家申请专利。因此,禁止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潜在效益通常大于实际的索赔,尽快地制止侵权行为。专利权失效两年后。禁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的数额仅从前两年开始计算,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使企业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诉讼的标的一般不宜太高,从而形成垄断市场。一些明知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侵权者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通过专利诉讼抑制对手的生产规模,自己实施使用该专利技术,以一儆百。市场垄断策略。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产品的,例如工商,往往比索赔多少更重要,有可靠证据时可另行增加诉讼请求,就标上专利号或“专利产品”字样,造成其损失,追索赔偿是专利诉讼的一个难点,应当充分应用法律。追索赔偿策略,必要时可以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通过广告形式或产品上注明专利标记发挥广告宣传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前起到垄断市场的作用,同时具有一定警告作用,专利权人在诉前通常采取宣传警示策略、市场状况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猥亵罪量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和策略有哪些
猥亵罪辩护中,律师需审慎评估证据有效性,排除非法取证。剖析行为人主观恶意、手法及社会影响,寻找减轻刑罚情节。维护受害者权益,强调被告人的忏悔与赔偿诚意。强调被告人在社区的良好表现与适应能力,降低再犯风险。利用刑法相关规定,积极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简述选择目标市场的三种策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差别市场策略,就是企业把整个市场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只考虑市场需求的共性,而不考虑其差异,运用一种产品、一种价格、一种推销方法,吸引可能多的消费者。这种策略的优点是产品单一,容易保证质量,能大批量生产,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但如果同类企业也采用这种策略时,必然要形成激烈竞争。
差别性市场策略就是把整个市场细分为若干子市场,针对不同的子市场,设计不同的产品,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这种策略的优点是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要求,有利于扩大销售、占领市场、提高企业声誉。其缺点是由于产品差异化、促销方式差异化,增加了管理难度,提高了生产和销售费用。目前只有力量雄厚的大公司采用这种策略。
集中性市场策略就是在细分后的市场上,选择二个或少数几个细分市场作为目标市场,实行专业化生产和销售。在个别少数市场上发挥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采用这种策略的企业对目标市场有较深的了解,这是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应当采用的策略。采用集中性市场策略,能集中优势力量,有利于产品适销对路,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但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因为它的目标市场范围小,品种单一。如果目标市场的消费者需求和爱好发生变化,企业就可能因应变不及时而陷入困境。同时,当强有力的竞争者打入目标市场时,企业就要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许多中小企业为了分散风险,仍应选择一定数量的细分市场为自己的目标市场。
三种目标市场策略各有利弊。选择目标市场时,必须考虑企业面临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如企业规模和原料的供应、产品类似性、市场类似性、产品寿命周期、竞争的目标市场等。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目标市场策略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工作。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经营者要不断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掌握和分析市场变化趋势与竞争对手的条件,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把握时机,采取灵活的适应市场态势的策略,去争取较大的利益。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辩护人拒绝辩护辩护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相关知识: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奸辩护 > 未成年强奸案辩护策略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