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