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 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的其他发票 50 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00 份以上的, “数 属于 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000 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 税款被骗取 30 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100 万元以上 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50 万元以上并且在 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