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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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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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定罪辩护1、犯罪主体,刑法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因此,律师在介入此类案件中,首先应当分析犯罪主体问题,该问题不仅影响到定罪,而且影响到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

案情简述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于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利用在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财务的工作便利,私自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后该5份发票被五家公司抵扣,而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述公司均无业务往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9万元。而后于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陶某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在甘肃省兰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判决被告人陶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办案思路及心得

陶某的家属慕名找到丁一元主任担任二审律师,丁一元律师擅长刑事,许义娜律师专攻财税,两位大状通力合作,优势互补,积极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本次广州盈科刑事部这两位律师的成功合作,一方面彰显了盈科律师精湛的专业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各专业律师之间的互补合作树立了良好的标竿作用,进一步的促进优势互补合作,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真正实现律师与律师、客户之间合作共赢。

裁判结果

上诉后,丁一元和许义娜律师为当事人从一审十年争取到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的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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