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根据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2、区别
检察院 公安
刑拘期限 7日 7日或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批捕期限 7日、15-20日 一样
批捕前总共刑拘期限 7+7=14日 7+7=14日或7+30=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