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主要有: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此外,受害人还可以主张得到民事侵权赔偿。
答: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即第三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关系;二是工伤补偿法律关系,即对于被纳入到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而发生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都会产生法律责任,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法律救济制度共同作用于一个民事主体的现象,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竞合。发生竞合时,从法理上来说,一般权利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寻求法律救济,甚至多种渠道并用。最典型的就是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即肇事者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而同时这种事故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也可以提起工伤待遇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