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父母所持有的房产证上,可以添加已经成家立业的子女作为共有人。
此种情况下,父母自愿将他们共同拥有的房产的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赠予给子女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典型的赠与行为。
由于此类房屋的赠与涉及到房地产交易领域,
因此,负责房产登记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转移登记”的程序进行处理。
当权利人确实决定添加子女为房产共有权人时,应该与其子女共同提交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